2006年《经济基础知识》考试-大纲(三十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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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经济诉讼概述
熟悉经济诉讼的概念;了解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掌握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熟悉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审判庭的组成方式;熟悉开庭的程序;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
(三)第二审程序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掌握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熟悉第二审的程序;掌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中国经济师考试网:首次发布于www.jingjishi.com)。
(四)审判监督程序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熟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
(五)督促程序
熟悉督促程序的概念;掌握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掌握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了解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
(六)公示催告程序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掌握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掌握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了解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掌握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了解除权判定的概念和意义。
(七)执行程序
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掌握申请执行的条件;了解执行措施的种类;掌握执行中止和终结和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