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会考试第三章或有事项案例分析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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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掌握点:
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P “可能性”的层次 对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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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资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8~1999年期间为其大股东B公司自某银行取得的数笔贷款提供担保。有关情况如下:
1.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两笔贷款于2001年4月到期,贷款本金3000万元,B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580万元。B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银行于2001年6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A公司偿付所欠款项。
(1)2001年12月,法院判决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A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3580万元。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2)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A公司代B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及到期利息后,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B公司对A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根据B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B公司支付的3580万元款项。但A公司认为,鉴于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B公司对A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及到期利息有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B公司3580万元的款项。
2.2002年10月5日,B公司自同一家银行取得的另外一笔贷款到期,B公司因财务困难,仍无法偿付,该笔贷款本金1900万元,B公司已将贷款利息分期支付给银行。
(1)至2002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规定:
①A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