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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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现将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一)报名时间:
2006年6月5日至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