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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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国家机关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隐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人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