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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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