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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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的范围: (1)对于“单位负责人”的范围,《会计法》第 50 条作了界定,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国家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首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3)关于“主要负责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企业的投资人;在合伙企业,就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等。(4)《会计法》所指“单位负责人”不含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主要会计责任包括 :
(1) 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真实性原则)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