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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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国务院令公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会计规章。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