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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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并不得泄露在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