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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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①审计业务。
第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