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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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制度、办法,构成增值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④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