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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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法对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特殊规定
①借款利息支出。
第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第二,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四,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②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第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第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第六,独生子女补贴。
第七,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