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条件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39: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 ,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 , 并在 3 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业绩、成果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工作。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