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3.征税范围广泛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第三节: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