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中直、部队及外地驻沈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2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经济、会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文件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报名时间:2006年12月25日—29日
报名地点:沈阳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沈阳人才大厦一楼,沈河区北京街16号,市政府北侧200米)。
报名办法:报考者须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还须提供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3)。报名时需填写报名信息卡。
老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携带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考费用
考务费50元/科。
六、考场查询
考试地点、考场、各科考号及档案号由考生本人于2007年5月21日—6月20日通过电话16840165或登录辽宁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七、成绩管理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条件是: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的人员必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