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申报手续何来虚假申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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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4月23日,某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2001年8月~12月销售的烟叶应缴增值税210万元,却只在8月份缴纳了90万元,欠缴的120万元到税务检查时仍未缴纳。该公司在申报缴纳城建税时,按实缴的90万元增值税,向城关税务所申报缴纳了45万元的城建税,而对欠缴部分增值税应计算缴纳的城建税,只在账上作了处理,未向城关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4月26日,城关税务所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A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建税6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30000元)的罚款。

  由于公司经理出差在外,办公室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代收人一栏签了字,并表示不听证。

  4月30日,城关税务所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城建税60000元,对偷税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

  5月11日,A公司在缴纳了税款后,向县地税局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认为城关税务所认定偷税事实不清,处罚未履行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请求撤销城关税务所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复议决定

  2002年5月23日,县地税局复议委员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城关税务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一、城关税务所认定的偷税事实不能成立。城关税务所认定A公司偷税的理由是,该公司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建税60000元。《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说的“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A公司9月~12月未办理城建税纳税申报,不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之说。

  同时,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城建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A公司9月~12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零,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也为零,不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

  二、城关税务所的处罚属于越权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只授予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超过2000元罚款的,应当由有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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