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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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法(3)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5个条件:

(1)法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为例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

(二)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考生应掌握股东的权利,了解股东的义务。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考生在学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时要注意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比较及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一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了解董事会的职权。

考生在学习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时,要与第三章规定的监事会相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一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要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共5项: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我国《公司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哪些人可以担任董事、监事、经理,但从反面6个方面限制了上述三种人的任职条件。考生应记住6项任职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一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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