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知识(2)
经济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直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经济权利的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求,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要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点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经济义务的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
此外,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