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知识(4)
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将来发生的事情;2、是不确定的事情;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情,而非法定的事情;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这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要件;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3)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