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28: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熟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