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经济法基础》第十章历年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30: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基础》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历年试题解析

历年试题解析


1、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 )。(2003年)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 [被屏蔽广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支付结算办法》对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该期限是( )。(2003年)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C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有结算金额起点的是(  )

(2004年)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答案]C

[解析]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2005年)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汇兑的概念。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 (2005年)

A、 办理借款转存 B、 办理借款归还 C、 办理现金支取 D、 办理现金缴存

[答案]ABD

[解析]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判断题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03年)

[答案]√

[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由付款人签发。(  ) (2004年)

[答案]√

[解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3、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票据(包括支票)的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简答题

1、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003)

[答案]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2、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2005年)

[答案]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本题A公司签发的是一张转账支票。

(3)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8月20日签发,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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