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28: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绪论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我国法的形式

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法规分为八种,由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委制订,应分别熟悉它们的法律效力。其区分要点,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称。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5)自治法规。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自治地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6)特别行政区的法。法规名称中有该特别行政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7)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办法》,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8)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分类:(1)义务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

区分各种性质的规范可以通过其中的关键词来掌握,例如:“必须”用于义务性规范,“不得”用于禁止性规范,这两种规范又属于强制性规范。“可以”用于任意性规范。

3.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注意掌握各要素所包括的项目。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2)有经济法律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有法律事实出现。

其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要点是看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5.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6.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1)并非所有的纠纷和争议都可以仲裁,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申请仲裁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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