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23: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品 b、商标 c、公民 d、组织

答案:ab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而公民和组织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甲将一辆旧车出售给乙,双方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半年之内提出请求。8个月后,乙在一次修车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非约定品牌,遂与甲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乙已丧失胜诉权
b、诉讼时效期间未过,乙仍享有胜诉权
c、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因乙已放弃时效利益
d、诉讼时效期间未过,因乙未放弃时效利益

答案:bd
解析: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3、下列各项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的是( )。
a、张某与李某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发生纠纷
b、赵某与王某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
c、公司与b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理赔而发生纠纷
d、纳税人c不服税务机关的冻结期银行存款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包括: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
4、甲地x公司和乙地y公司在丙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y公司在丁地向x公司交货。后y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x公司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甲地人民法院 b、乙地人民法院 c、丙地人民法院 d、丁地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形。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应由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丁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下列关于经济职权的表述中,( )是正确的。
a、经济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b、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
c、经济职权是可以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的
d、经济职权是一切经济主体享有的权利

答案:ab
解析: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力。经济职权的特征为:具有行政权利性质;命令与服从关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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