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企业会计的风险防范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12: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正对会计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比现行的各行业会计制度有了较大的改进,但尚未配套完善。目前,不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小范围内试行。本文试就会计制度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析,以推进新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便尽快在全国实行。



一、对坏账损失的风险防范

坏账损失是生产经营中最常见的风险,企业要首先加以防范。在确认坏账损失的时间上,国际会计准则未作明确的规定。我国会计也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例如,新制度规定“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第53条)。笔者认为,如果某自然人债务人死亡,并确切证明债务人无财产继承人或无可供清偿遗产的;如果确定证明非死亡、非破产原因的某债务人,其收款费用超过应收账款的(如债务人逃亡或判刑等),即使当年发生应收款项,也应当及时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

新制度取消了各行业会计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笔者认为在给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也不能放任自流,否则会助长经营无方的企业造成过多的坏账。而应规定一个大致的比例:内资企业不超过5%。,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因为这两个比例是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准予扣除数。

新制度将计提坏账的范围从狭义的“应收账款”,扩大为广义的“应收款项”,这是一个进步。但应收款项的内容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还应当包括所有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应收票据余额(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即付,除非银行倒闭,一般不会出现坏账)和所有的预付账款。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业务越来越普遍。通过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进行的企业间赊销业务越来越多,由此带来坏账的可能性很大。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账款,很容易出现坏账。而且这种坏账一旦出现,其损失的款项往往是大宗金额。在市场经济中,往往会出现预付货款后收不到货的现象,也同样存在坏账的风险。新制度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笔者认为上述两点规定不妥。因为对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形成坏账的条件规定得太苛刻。既然预付账款“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或“应收票据确有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应当全额提取坏账准备,却需要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再按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可想而知,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计提坏账的比例实在太小。因此笔者建议,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应收款项范围应当明确扩大为四项内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中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对于坏账的账务处理现规定一律实行备抵法,这样更科学。但却又规定“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出现坏账时,要求“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本人以为不必要转入应收账款,而应当直接冲销应收票据,即: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票据,因为:(1)既然是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银行办理贴现。(2)列作坏账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并不是绝对的不能回收,它仍有一定的回收可能性,只要在到期之前回收,仍然应当作科目对转分录:借记应收票据,贷记坏账准备。否则,应收票据账户结不平,也不符合账理。在备抵法下计提坏账准备金时,除了选择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新制度应当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鼓励推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法。因为账龄分析法更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出现坏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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