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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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人同意,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14、A、B、C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下列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无须经BC同意,A可以出质
B、须经BC同意,A可以出质
C、未经BC同意,A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BC同意,A私自出质的视为退伙处理
答案:BCD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合伙企业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项。注意其中的第(3)、(4)、(5)点是经常进行考察的项目。
4、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事务执行权;(2)对外代表权;(3)监督检查权;(4)查阅帐本权;(5)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执行事务权。 来源:www.examda.com
5、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报告事务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合伙事务执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六、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分配原则——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
七、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所有的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亏损的比例分配,未约定亏损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人数)平均分配。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债务的合伙人追偿。 来源:www.examda.com
例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