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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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比较)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区分合伙协议必须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合伙协议任意记载的事项:经营期限;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特殊的出资方式是;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
例11、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必须有实际缴付的出资,但经大部分合伙人的同意,某些合伙也可以劳务出资。( )
答案:×
例12、合伙协议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
答案:×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简单了解。
1、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来源:www.examda.com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管理,共同共有的。
例1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答案:×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重点)
限制性规定
(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考试中既可以考察判断题,也可以考察选择题。 来源:www.examda.com
例1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