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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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一般重要章节。在近三年的考试中的平均分值是9分,除了客观题以外,在2004年的考试中,还出了一道简答题。

本章的重点是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制度和第三节合伙企业制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企业要在掌握其各自的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比较,并能够准确的加以区别。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这里的营利指的是经营获利,而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盈利。
二、企业的分类:
教材的组织结构主要是采取第一种分类方法,即――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对于另外的几种分类方式也必须加以了解、区分。
例1、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企业中肯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国有企业
B、私营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D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是国家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警察、检查官、法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它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者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国家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考试时出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考生界定,题目会给出。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2、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例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字样。
A.中心
B.店
C.有限
D.工作室
答案:C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对于整个设立的程序,需要作一个大概的了解,特别需要注意几个小的知识点。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或投资人居住地。
例4、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经批准投资人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答案:×
恰恰相反,个人独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既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3、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可以是口头约定。
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和独资企业的经济交往中,既没有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串通,也没有在明知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越职权的情况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例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三聘用李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李四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张三同意。某日,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王五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张三造成损害,由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张三造成损害,由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张三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特定合同,经张三追认后有效
〔答案〕A
显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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