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7: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教材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在近三年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将近20分。考察的题型既可以是客观题,也可以是主观题,甚至是综合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02年到2005年连续四年的考试中,本章都出现了综合题的考察。
因此,复习时一定要对本章的重要性加以充分的认识,能将教材中的法规条文灵活运用到具体案例当中,按照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的顺序对题目进行分析。
今年复习中重点注意的知识点: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2、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3、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4、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5、合同的法定解除;
6、违约金、定金的条款及执行;
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具体履行。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1、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显然属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3、凡是附着于人身的民事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婚姻、收养、继承、监护、抚养等。
注意选择题。
例1、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有( )。
A、行政管理关系
B、继承关系
C、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D、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
答案:ABC
三、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首先按其他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按《合同法》总则执行;
无名合同,即《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形式。
2、口头形式:
对于可以即时结清的合同和不太重要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这里的即时结清指的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的形式。
3、其他形式
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的情形能推定合同成立的一种形式;
默示形式――根据社会一般交易习惯采用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