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经济法》第二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7: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 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一盈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个人、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 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警察、检查官、法官。
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为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的时候要申报出资,
㈠、 申报出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是申报;
㈡、 实际交付;对合伙企业的要求;
㈢、 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对有限公司的要求;
㈣、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例: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既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
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品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㈢、 委托或者品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
㈣、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㈤、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⑴、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进行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⑵、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个人独资企业的甲聘用已管理企业事物,同时对已的职权给予限制,凡已签定合同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须经,甲同意,某日已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签定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合同的处理方法是:(A)
A:该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失由已来承担
B:该合同无效由已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可撤消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4、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其他内容:设置帐簿、参加保险,还可以申请贷款。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㈠、投资人决定解散;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㈢、被依法掉销营业执照;
注意:届满和被罚款不一定就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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