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是国家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警察、检查官、法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它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者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国家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考试时出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考生界定,题目会给出。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2、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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