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第六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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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比较简单,注意几个小知识点。
一、合同主体不变前提下,具体条款变更为变更,合同主体变更为转让。
二、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要经债权人同意。
五、当事人分立时,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