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第五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最重要内容)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一、保证
1、保证人的资格: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经过国务院批准时,可以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
(3)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高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
★追偿顺序:可以先债务人,也可以先保证人,没有明确的顺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例19、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用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同时又请孙某做保证人,对未抵押部分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债期到后,赵某无力偿还。钱某认为孙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可以请求孙某偿付30万。( )
答案:×
例20、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作为供货方请求丙作为自己的担保人,并签订一般保证担保合同,那么当甲不能按期交货的时候,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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