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五章第五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10种具体行为必须掌握)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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