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章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比较简单,看看即可。注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注意区分伪造和变造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是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无权限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的方法包括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伪造和变造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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