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章第四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例21、银行卡分信用卡和借记卡。而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类中没有( )。
A、转账卡
B、专用卡
C、储值卡
D、磁条卡
答案:D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存入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存储。
2、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不得存入和支取现金。
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金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发卡银行可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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