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初级会计职称:巧记经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21: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各类时效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身体受到伤害;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
  章节 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
  第一章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 可撤销合同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 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二、各类期限
  1、出资期限
  普通的出资期限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兼并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的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前提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 取得担保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价款不得低于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50万美元以下: 1年内缴齐50-100万美元: 1年半内缴齐100-300万美元:2年内缴齐300-1000万美元:3年内缴齐 不得超过1年(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且在付清全部购买金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不得超过3年
  2、债权申报期限
  (1)个人独资企业
  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清算时,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的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破产债权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宽限期届满后6个月)。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①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没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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