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模拟试题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27: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综合题
(一)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串通加价,私自拿回扣的部分无效,因为这部分内容属于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的其他部分有效,因为代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2、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错误。在该合同中,乙方属于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合同法规定,只有当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时,才能通知对方中止合同履行,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乙方不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充分证据,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3、若甲方不能按期付款,一方面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可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100万元,张某和李某两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额200万元。
4、王某代理丙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此时王某并无代理权,该合同于2004年8月22日丙公司确认后,属于有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两点理由不成立:
第一、该合同经丙公司追认后成为有效合同,因此该合同对于丙、乙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乙公司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合法义务。
6、丙乙双方的合同采用定金担保方式,该担保自丙公司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其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因此担保合法有效。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合同既有定金担保方式,又有违约金条款,二者在目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不能并用,丙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其中一项。
若选择定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190-180)。
若选择违约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差额支付赔偿金共140万元(190-50);或者乙方要求法院适当调高违约金的比例,使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不低于190万元。
(二)(1)①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开立存款账户;
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税务登记证;
③可以开立临时存款户,用于办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①账户使用管理错误。企业的工资发放、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一般存款户办理;
②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全,应将企业开立所有账号全部报告税务机关,而不是只报告基本存款账号。
(3)①企业设账方式不符合税法要求,月销售3万元以上的,应设置复式账;
②企业故意少记收入,多记费用,导致少缴税金的行为属于偷税,处罚方式为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银行拒绝付款,第1项理由不成立? 
①票据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甲、乙、丙、丁之间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该种背书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及前手以被背书人是后手的背书人;而丁于F之间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该项质押背书不影响丁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的权利。
②丙的观点不正确,丙属于丁的前手,应承担付款义务。
③D的观点错误,票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D或E均有单独向丁支付8万元款项的义务。
④E的理由不成立,被保证人是甲。
(6)合伙企业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内部事务执行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该项经济业务及债权关系有效。
(7)若D代为付款后,D可以向被保证人甲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同时可要求E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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