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证有效期延续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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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2006]141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会计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北京市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对本市会计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
一、登记范围
1、所有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央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已经转入本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安排
1、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次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