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2:03:31 09:31: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2〕26号)、《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厅卫医考办〔2012〕3号)的精神,为做好广西考区南宁市考点的各项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参加南宁市考点考试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须具备《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2〕23号)规定的条件。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考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一)网上报名
考生须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9:00时至3月15日24:00时。
(二)现场审核地点和时间
1.审核地点:新华街5号南宁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南宁市百货大楼朝阳店对面)七楼;
2.审核时间:#ff0000>2012年3月16日至4月6日(双休日除外),办公时间为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逾期不再受理。
(三)现场审核工作安排
为做好考生报名现场审核工作,请各单位、考生按如下时间安排参加现场审核:
1.3月16日至3月25日的审核对象。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六城区、经开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2.我市六县送审时间。上林县(3月26日),马山县、隆安县(3月27日),横县(3月28日),武鸣县(3月29日),宾阳县(3月30日)。
三、考试时间及说明
(一)实践技能考试安排
2012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各考生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考点下发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地点为准。
(二)医学综合笔试安排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
2012年9月8日至9月9日(共2天),每天考2个单元,共考4个单元。
2.执业助理医师
2012年9月8日(共1天),共考2个单元。
3.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
四、现场确认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数码半身白底照片2张;
(五)试用单位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八)民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所)的考生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从业证明。市属六县(区)的考生,由工作单位出具并由县(区)卫生局审核盖章;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所)的考生证明,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市民营医疗机构的考生,提供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工作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申报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2〕23号)要求执行。
五、缴纳考试费
按照《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10号)要求规定,请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六县、六城区、经开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考生的费用由单位统一收取缴纳;个体医疗机构考生由个人缴纳。
六、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把资格审核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把好准入关,严防利用虚假学历证明混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队伍。
(二)各县(区)卫生局、经开区、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组织考生进行网报,并统一收取各单位考生有关申报材料、考试费,初审后统一提交到南宁市卫生人才与考试教务服务中心(新华路5号市卫生大厦七楼),咨询电话: 2630909,2611625。(公休日不办公)
全文请到南宁卫生信息网(http://www.nnws.gov.cn)“公告栏”下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