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卫基础理论:二氯乙烷职业危害干预的效果评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7 21: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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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乙烷是一种工业上广泛使用的有机溶剂。目前主要用作化学合成的原料、工业试剂、脱脂剂、金属清洁剂和粘合剂等。

  1,2-二氯乙烷(下称DCE)是一种工业上广泛使用的有机溶剂。目前主要用作化学合成的原料、工业试剂、脱脂剂、金属清洁剂和粘合剂等。1992~1995年,珠江三角洲涉外企业发生多起因使用DCE作粘合剂而引起的中毒事故,造成260多人住院,9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8人,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1]。我市1994~1995年也相继发生2起职业性DCE中毒事故,中毒人数39人,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了解DCE的职业危害现状,并对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我们于1995年6月~1998年6月3年时间选用深圳市宝安区做为试点,进行了DCE职业危害调查及尝试性的干预,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与方法:以宝安区防疫站掌握的全区3387家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基础,选取其中有毒、有害工厂2608家做为调查研究对象。按《劳动卫生工作规范》、《广东省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和工人体检。

  2.试点干预措施: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的成套预防措施为依据[2],做了下列几项工作:(1)找替代:以不含DCE的低毒性代用品替代(如:用含氯仿的“205胶”代替含dCE的“ABS514”、“3435胶”等);(2)禁加班:尽量缩短接触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严禁超过8h;(3)要通风:作业点安装抽风设施,保证接触浓度低于卫生标准;(4)勤监测:使用DcE的作业点,每半年或更换不同批号的溶剂时,均进行监测。

  二、结果

  1.一般情况:本次调查8个镇2个办事处16个行业,3387家工厂,职工总数617866人,其中生产工人604309人。在2608家有毒有害工厂中,通过监测发现使用DCE的工厂仅6家,其中5家为塑料玩具厂,1家为五金厂,均为来料加工企业。在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83566名工人中,DCE作业工人128名(直接作业接触者81名)。玩具厂使用的是“ABS514”、“3435”粘合溶剂,五金厂使用的是金属清洗剂。

  2.劳动条件:各厂使用以DCE为原料的产品均有季节性,一年生产时间约为1~3个月。生产过程均为手工作业,以DCE溶剂做为粘合剂、清洗剂,在车间内自然干固、挥发。各作业点均为敞开式作业,无局部抽风排毒设施,车间通风条件差。直接作业者均未配戴个人防护用具,对所使用的溶剂缺乏认识;工人正常上班为9h/d,平均每天加班1.5h,生产任务紧时,每天加班3~4h。

  3.干预前、后的空气监测和工人健康检查:基本情况调查中(干预前)6家厂共监测43个作业点,空气中DCE浓度1.0~316.8mg/m3,平均(276.6±21.3)mg/m3,高于卫生标准(15mg/m3)的不合格点30个,合格率仅为30.2%.试点干预后监测43个作业点,空气中DCE浓度0.0~12.4mg/m3,平均(8.3±3.1)mg/m3,合格率100%,干预前、后监测合格率差异有显著性(P<0.01)。

  1994年,全区128名DCE接触者,有34人发生急性DCE中毒,中毒者从接触时间和接触剂量来看,均为亚急性中毒。健康检查显示,接触者自觉症状以头痛、头晕、乏力为主,干预前,上述症状出现率分别为38.2%、35.4%、27.0%,明显高于干预后的症状出现率,差异有显著性(均P<0.01)。由于此次调查工人接触工龄累计1~8个月,其中接触3个月以下者占88.9%,所以症状的出现率与工龄相关不明显。其他体征和实验室检查,如肌张力、手指震颤、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均未见异常。从1995年6月~1998年6月,宝安区按上述方法实施试点措施后,该区未再发现DCE职业中毒病人。

  三、讨论

  本次调查,在2608家有毒有害作业工厂中,使用DCE的工厂6家,所占比例仅0.23%,接触DCe工人占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比例也仅有0.15%,表面看全区DCE职业危害并不严重。但从1994年全区职业中毒看,DCE急性中毒却占该区职业中毒人数的66.7%,128名接触者年发病率则高达26.6%;再从干预前空气监测及接触者的健康检查看,空气监测点合格率仅有30.2%,接触者的症状出现率也明显高于对照组,因此,可以说在职业中毒事故中,DCE是该区当时最为严重的职业危害。本次试点干预方法是采用边调查边进行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工人健康体检和强制执法管理的方法。因此,该调查试点效果前、后差别明显,说明试点干预措施“找替代,禁加班,要通风,勤监测”是切实可行的。但在试点中也发现存在着问题:如何“早发现”在目前情况下还有困难,因为对涉外企业的原料、产品进行强制性毒物登记无“法”可依;对于新建或更换原料的工厂,很难弄清其是否使用DCE,故难以纳入重点干预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来玉,陈秉炯,黄建勋。广东涉外企业二氯乙烷职业中毒的特点分析。中国工业医学杂志,1998,11:217-218。

  [2]李来玉,陈秉炯。职业性二氯乙烷急性中毒预防措施的研究。职业医学,1997,24(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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