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03 23:14: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来源:www.examda.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来源:www.examda.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来源:www.examda.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来源:www.examda.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转载自:百考试题 - [100test.Com]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注意判断题)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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