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预习民法通则(2)—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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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