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公司法律制度详解(4)—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02 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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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