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所得税制度(4)—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8 19: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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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以前年度亏损
1、公式中的收入总额及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债权投资收益,含国债利息)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确认收入规则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