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总结:第五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4 22:58: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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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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