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法律责任(2)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30 20:48: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 class="mar10">  财经法规精讲第6讲法律责任(二)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应用举例]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
  [答案]×
  [解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应用举例]
  下列(  )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答案]AC
  [解析]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此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具体见教材)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见教材)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用举例】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属于违法会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答案:错
  解析:10种违法会计行为不包括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对于此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规定,就属于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请参见教材。(与偷税罪同)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用举例】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5.07)
  答案:对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应用举例]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恢复会计人员名誉、原有职位、级别。(  )
  [答案]√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作假的,上述行为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移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6、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用举例]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2005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2006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
  (1)A公司、乙、丙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A公司)并处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乙、丙)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乙、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教材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主要介绍了五个案例。要求掌握案例的分析过程。
  内容讲解: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那也是履行手续,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听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会计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生张某和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
  (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报告的质量要负责。
  3、(1)会计科长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3)会计科长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实习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主要原因是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会计法,只有掌握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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