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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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采集者退散
2.风景名胜区违法处罚
(1)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上列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4)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6)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