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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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4日,XX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H村开发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加工区。1999年2月2日市政府联席会在听取政府负责同志的汇报后,同意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征用土地。据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的情况下,由电子工业加工区建设办公室主持,于1999年2月11日与H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一份。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分别以XX府办(函)(1999)1号和2号文件批准H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2754亩耕地,批准的征用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请批准。上述征用的土地,已按协议支付了40%用地补偿费共830万元;截至1999年5月3日,破坏耕地面积达901亩。主持XX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对征地的具体情况是清楚的,也听取过有关同志的汇报,但未提出异议,并未及时针对这宗违法用地进行检查纠正。经过多次调查取证,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于1999年5月20日做出如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