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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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100test.com  1、《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我区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城乡规划法》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方面又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使城乡规划尽量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城乡规划法特别对此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3、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城乡规划法》针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4、一些地方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有什么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六十八条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目前城乡规划发展中,“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这必然助长了大拆大建不正之风。怎么解决?
  答:《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制止擅改规划的做法。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另外,为了加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6、某建设单位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乡、村用地上建一幢一层高的厂房,对于建筑商的这种行为,《城乡规划法》怎样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个建设单位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建设单位,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张某和王某系相邻关系,张某在与王某的房屋之间建起了一堵防盗墙,并且正好建在王某的通道之上,影响了王某的通风和通行。后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认定,该围墙系违章建筑,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张某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王某组织人手将该围墙拆除,并造成张某铺设的石板部分损坏。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妥当?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应由谁来行使?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以,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只能由政府来行使。
  张某所建围墙被确定为违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权依法强制拆除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个人,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王某无权代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

  8、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城乡建设又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普通百姓,能否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呢?采集者退散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9、城乡规划如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呢?
  答: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用一章的篇幅,分别对规划和建设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该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为了方便群众监督,法律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10、为强化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城乡规划法》有哪些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的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1、《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了与土地管理法律的衔接,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同提供方式,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条件等内容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法律规定的程序怎样?
  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1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又作如何规定?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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