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4 03: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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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 赔
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则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因此,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进出口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常用的违约补救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索赔通常发生在交货期、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等违约情况中,因此,一般来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较为多见。当然,有时也会发生买方不接货或不按时接货,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无理拒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导致卖方向买方提出索赔。
一、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反合同,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 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 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违约程度尚未达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 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可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做不同的规定,通常采用的有“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