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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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的真实传播和载体能否得到有效存续。来源:考试大
关于城乡规划建设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最早见于《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该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这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第一次在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中出现。《城市规划法》经过近20年的法律实践,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获得了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提炼。这种成果体现在最新公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里,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位更加突出,要求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可行。这部法律强调无论制定城乡规划,还是实施城乡规划,都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把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写进了“总则”,范围也从城市拓展到了镇和村庄。在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中,还规定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中,一改过去城市规划法关于“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改建的重点应是危房简屋、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等笼统要求,特别突出了文化遗产保护,明确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写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首次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写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文件。